統一市場規制與企業監管俘獲:來自中國執法改革的證據
《Economic Analysis and Policy》:Unified Market Regulation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Capture: Evidence from China’s Law Enforcement Re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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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6年01月07日
來源:Economic Analysis and Policy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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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俘獲治理;統一市場監管;行政問責機制;信息溢出效應;創新激勵;準自然實驗;異質性分析
陳一昭|王勝遠|岳新茹|于宏健
山東財經大學會計學院,中國濟南
摘要
政府如何監管市場以確保公平競爭仍然是一個挑戰。其中一個關鍵因素是市場監管內部執法權力的分配。2018年,中國成立了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了其監管執法權力,結束了長期存在的分散式監管體系。通過這項監管執法改革,本研究探討了統一市場監管對企業監管俘獲行為的影響。研究發現,統一市場監管顯著降低了企業的監管俘獲支出。機制分析表明,該改革通過加強行政問責制和權力約束機制,提高了監管勾結的成本和難度,從而抑制了企業的監管俘獲行為。異質性分析顯示,在具有更強監管俘獲動機(產品質量較差、社會資本較弱、市場表現較低)的企業、政策不確定性較低的地區以及誠信文化較強的地區,統一市場監管的抑制效應更為顯著。最后,本研究還發現統一市場監管產生了顯著的信息和創新溢出效應。
引言
監管俘獲是指企業利用其市場地位和信息優勢,通過利益轉移等機制影響監管機構,導致政策偏向少數利益相關者而非公共利益(Laffont和Tirole,1991)。監管俘獲不僅破壞了經濟價值,還引發了深層次的結構問題,包括制度信任危機、技術發展扭曲和社會治理混亂(Granovetter,1973;Miller,1996)。在快速變化的經濟環境中,企業監管俘獲現象表現為隱蔽性增強和影響范圍擴大。例如,中國的電商平臺“二選一”壟斷行為、長春長生疫苗造假事件以及騰格里沙漠污染排放案例,都表明企業監管俘獲已演變為復雜的形式,如績效掛鉤的操縱、制度套利和技術隱蔽。
傳統法學觀點認為,監管俘獲的核心原因在于法律體系的不完善。從政治契約的角度來看,法律體系無法完全防止監管權力的濫用(Persson等人,1997)。法律經濟學研究從成本效益角度分析這一問題:當預期收益超過成本時,監管機構可能會與利益集團勾結。因此,該學派認為限制監管俘獲的主要方法是通過法律設計,確保監管俘獲的預期成本高于預期收益(Stigler,1971)。例如,提高企業游說成本的立法措施(Ainsworth,1993)和旨在增加勾結成本的“寬大處理計劃”(Bigoni等人,2012)。監管經濟學研究主要從信息不對稱的角度探討監管規則中的激勵約束問題。這一學派認為,監管過程中的委托-代理關系是次要的,利益集團委托監管機構提供監管便利,而立法機構依賴它們提供權衡信息,以實現雙方利益。在利益集團激勵的驅動下,監管機構有選擇地向立法機構傳遞信息,從而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引發監管俘獲(Laffont和Tirole,2001)。因此,監管經濟學研究認為,解決監管俘獲的關鍵在于緩解利益集團、監管機構和立法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Scherf,2024)。
現有文獻主要從頂層法律設計的角度探討了監管俘獲的治理邏輯,但很少有研究關注監管機構的執法機制如何影響企業監管俘獲。實際上,執法階段是整個市場監管過程的“最后一公里”。所有市場監管政策最終都必須細化為具體的任務(如審批和檢查),并通過執法手段實施。因此,執法階段成為企業實施監管俘獲的主要環節。執法權力的分配是市場監管體系設計的核心,分散式執法和集中式執法代表了兩種根本不同的模式。現有文獻尚未實證分析哪種執法模式在抑制企業監管俘獲方面更有效,這可能是因為缺乏合適的實證研究場景。
自1992年正式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中國逐步發展出了以“分段監管為主、產品監管為輔”的分散式執法機制。然而,隨后發生的重大事件(如上海 clenbuterol 事件和河北三鹿奶粉丑聞)迫使政策制定者認識到分散式執法的制度缺陷。因此,2018年中國重組了市場監管權力的分配,將原本分散在多個部門(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的監管權力整合到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結束了長期的分散式執法體系,為研究執法權力分配與企業監管俘獲之間的關系提供了重要機會。
本文利用中國A股上市公司的數據以及中國監管執法改革創造的準實驗場景,探討了統一市場監管對企業監管俘獲的影響。研究發現,統一市場監管顯著降低了企業的監管俘獲支出。機制分析表明,監管執法改革通過加強行政問責制和權力約束機制,提高了監管勾結的成本和難度,從而抑制了企業監管俘獲行為。異質性分析顯示,在具有更強監管俘獲動機(如產品質量較差、社會資本較弱、市場表現較低)、政策不確定性較低的地區以及誠信文化較強的地區,統一市場監管的抑制效應更為顯著。最后,本研究還發現統一市場監管產生了顯著的信息和創新溢出效應。
本研究具有以下創新性和貢獻:首先,從監管執法的角度豐富了現有關于監管俘獲治理的文獻。雖然以往研究主要從頂層法律設計的角度解釋了監管俘獲的治理邏輯(Stigler,1971;Persson等人,1997;Laffont和Tirole,2001;Scherf,2024),但很少有研究關注監管機構的執法機制如何影響企業監管俘獲。本研究利用中國的監管執法改革作為準自然實驗,從執法機制的角度擴展了現有關于監管俘獲治理的研究。其次,從監管俘獲的角度深化了對執法權力分配的理論理解。執法權力分配與監管效果之間的關系一直是市場監管研究的重要課題。由于缺乏有利的研究機會,現有研究大多通過理論推導進行探討,定量分析較少。本文利用中國監管執法改革的獨特機會,分析了“統一執法”與“分散執法”在市場監管中的差異化效應,推進了市場監管權力分配的相關研究。
制度背景
受蘇聯模式影響,中國早期的監管機構大多由原來的行業管理部門演變而來。在計劃經濟時期,公有制占據絕對壟斷地位,企業完全按照國家指令計劃運營,幾乎沒有自主決策權。生產什么、生產多少由上級行政部門決定,體現了政府的統一控制。
樣本選擇和數據來源
本研究以2013年至2024年的A股上市公司數據作為初始樣本。2012年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對市場監管體系和機制進行了重大調整和改革,因此選擇2013年作為起點,以避免這些宏觀經濟變化對研究結果的系統性干擾。數據經過以下篩選過程:
描述性統計
表2展示了本研究全部樣本的變量描述性統計信息。RC的平均值為-0.003,最小值為-0.105,最大值為0.176,表明不同樣本之間的監管俘獲支出存在顯著差異,最大值達到當期營業收入的17.6%。此外,有8,426個樣本的RC值大于0,占所有觀測值的約43.43%,表明監管俘獲現象仍然較為普遍。
行政問責機制
提高監管勾結的成本是限制監管俘獲行為的重要手段。理論上,統一市場監管可以明確監管責任,有助于追究監管機構的責任,從而增加監管勾結的成本,抑制企業與監管機構之間的監管俘獲行為。本文將這種機制稱為“行政問責機制”。基于企業監管俘獲動機的分析
理論上,并非所有企業都需要通過監管俘獲來獲取壟斷利潤;只有那些有強烈動機的企業才更傾向于通過隱蔽的私人支付手段“俘獲”監管機構,從而獲得競爭優勢。根據這一邏輯,如果統一市場監管能夠顯著抑制企業的監管俘獲行為,那么在具有更強監管俘獲動機的企業中,這種抑制效應應該更為明顯。因此,本研究……溢出效應分析
先前的研究發現,統一市場監管能有效減少市場監管俘獲行為,促進公平競爭。基于這一邏輯,統一市場監管對監管俘獲的抑制效應可能會帶來信息和創新方面的溢出效應。研究結果和政策啟示
基于中國A股上市公司的數據和中國監管執法改革創造的準實驗場景,本研究探討了統一市場監管對企業監管俘獲的影響。結果表明,統一市場監管顯著降低了企業的監管俘獲支出。機制分析表明,執法改革通過提高監管勾結的成本和難度,抑制了企業的監管俘獲行為。倫理聲明
本文不包含任何涉及人類參與者或動物的研究。資金支持
本文得到了中國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青年研究項目 [項目編號:25YJC630006]; 山東省社會科學規劃青年項目 [項目編號:25DGLJ09]; 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青年項目 [項目編號:ZR2023QG055] 的支持。作者貢獻聲明
陳一昭:撰寫——審稿與編輯;撰寫——初稿。王勝遠:撰寫——審稿與編輯;撰寫——初稿。岳新茹:方法論研究;數據整理。于宏健:方法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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