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機構對大型科技企業的嚴厲打擊:從證券市場角度分析競爭政策和反壟斷執法的有效性
《Computer Law & Security Review》:Trustbusters’ crackdown on big tech: An analysis of competition policy and antitrust enforcement efficacy as reflected in the securities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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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6年03月01日
來源:Computer Law & Security Review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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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科技公司事前監管與事后執法對股票表現的影響研究。基于美歐中三地監管案例,運用事件時間回歸模型發現事前監管(如歐盟DMA/DSA)比事后執法(如中國罰款)更有效,因其建立政策可信度且降低執行成本。監管對象涉及捆綁協議、排他性合同、自我引用及數據濫用。行為矯正與罰款結合能更有效影響股價
周云才|王理達
元澤大學,圓東路135號,中里區,桃園市320315,臺灣
摘要 大型科技公司在美國、歐盟和中國的市場行為表現出相當大的相似性。然而,我們觀察到它們的股價表現卻存在差異。我們假設公司的證券表現可以歸因于監管事件,并使用事件時間回歸模型區分了事前 競爭政策與事后 反壟斷執法對大型科技公司證券表現的不同影響。實證結果表明,事前 方法比事后 方法更有效,因為前者涉及可信的政策制定,并且實施成本更低。針對捆綁安排、排他性合同、自我引用和數據濫用的執法對大型科技公司的證券表現有顯著影響。當行為補救措施與金錢處罰結合使用時,效果可能更佳,因為后者明確傳達了監管的確定性。
引言 由于互聯網的廣泛普及,大型科技公司已成為全球巨頭(表1)。人們普遍擔心它們對平臺服務的壟斷控制以及所持有的大量消費者數據。歐盟通過了《通用數據保護條例》、《數字市場法》(DMA)和《數字服務法》(DSA)等法律,以減輕大型科技帶來的負面社會經濟外部性。相反,自2020年底以來,中國平臺面臨巨額罰款和糾正措施。例如,騰訊被禁止在其平臺上獲得流行音樂的獨家許可。2021年,滴滴出行應用程序因數據安全問題從應用商店下架。這些嚴厲的處罰表明中國政府決心通過反壟斷措施和其他手段來約束大型科技公司。
然而,在美國,國會正在努力就如何適當監管大型科技公司達成兩黨共識。直到最近,競爭機構和法院對反壟斷法的解釋仍然較為嚴格,導致針對大型科技公司的執法行動有限。最近的反壟斷案例也讓人對傳統補救措施能否恢復數字市場競爭產生懷疑[1,2]。事前 競爭政策(如DMA)代表了數字平臺治理方式的范式轉變[3]。
然而,盡管這些公司在主導市場行為上表現出高度相似性,但我們觀察到它們的股價表現卻存在差異。圖1顯示了2021年最大科技公司的年度回報情況。2月達到峰值后,中國股票與納斯達克指數(IXIC)、標準普爾500指數和美國股票的分歧越來越大,直至年底持續下跌。Khoo等人[4]比較了阿里巴巴和谷歌的證券表現,指出谷歌的股價在調查一年后反彈,而阿里巴巴的股價則出現了更持續的下跌。
這引發了這樣一個問題:是什么導致了大型科技股票的表現在彼此之間有所不同?更具體地說,不同的應對大型科技公司的路徑,即事前 競爭政策或事后 反壟斷執法,是否會影響它們的證券表現?
雖然市場競爭可能會受到市場規模、品牌忠誠度、價格策略、進入壁壘、互補商品等因素的影響([5]:127-130),但證據表明,競爭政策和反壟斷執法會削弱企業從事反競爭行為的能力。由于不再從事反競爭行為而失去的利潤,這些企業的未來盈利能力將會下降[6]。一旦反壟斷機構進行調查、確定侵權行為、處以更高罰款或法院維持相關裁決,它們的預期收益就會減少[7]:297-298。本研究調查的措施旨在遏制大型科技公司的市場力量或防止其濫用市場力量。如果其他變量保持不變,其他數字平臺的相對競爭狀況將得到改善或不再惡化。目標大型科技公司的市場估值會因其預期收益的減少而下降。因此,大型科技公司的證券表現可以成為衡量競爭和反壟斷效果的一個有力指標。
在本文中,我們研究了2020年至2021年間積極約束數字平臺的三個政治體制:美國、歐盟和中國,并實證測量了競爭政策和反壟斷對大型科技公司證券表現的影響。大型科技公司的證券數據能夠捕捉到對監管事件的實時反應,從而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準確估計監管效果及其程度。希望監管大型數字公司的國家可以參考我們的實證證據來制定最佳實踐。
在本事件研究模型中,每一項立法或執法行動都被視為一個獨立事件,會影響公司的證券表現[8]: 20–21。我們應用事件研究模型來評估這些事件對目標公司證券表現的影響,特別是其波動性(交易范圍)、流動性和股票回報。在市場效率假設和理性預期假設下,投資者可以預期,當公司預見到政策的確定性或執法成本較低時,其證券會表現出高波動性、低活躍度和較低的回報。
本文的其余部分安排如下:第二節討論了導致大型科技公司反競爭行為的數字經濟特征,并識別了各種類型的行為。第三節分析了這三個政治體制采取的競爭和反壟斷措施,并比較了它們的有效性。第四節描述了數據來源和用于衡量大型科技公司證券表現中預期監管效果的事件時間回歸模型。第五節展示了研究結果和政策建議,第六節總結了全文。
節選 成為巨頭的誘惑 2020年代中期的大型科技公司充當數字中介,幫助用戶與他們首選的交易伙伴或目標受眾建立聯系。大多數公司通過在線平臺運營,提供各種數字服務或信息,以促進兩個或多個用戶群體之間的互動或交流。這一特征使得大型科技公司通常被視為數字平臺。在產業層面上,這些平臺具有高效率和模糊的邊界
監管體制的比較 現代競爭法始于1890年美國通過的《謝爾曼法》,隨后是1914年的《克萊頓法》。1950年的《塞勒-凱福弗法》加強了《克萊頓法》,自此競爭法成為全球各國的普遍實踐[33]: 4–8。競爭法通過打擊反競爭行為來促進和保護市場競爭。它通常針對(1)限制自由貿易的商業行為,(2)企業的濫用行為
事件研究模型 在監管研究中,事件研究模型將所研究的事件視為“各種法律和監管行動或擬議行動的宣布”,包括通過的立法、政策倡議、改革計劃、執法行動、訴訟、和解或法院判決[64]: 145。反壟斷執法行動(如調查、突擊檢查和罰款)通常會導致目標公司立即出現顯著的負面異;貓。
金錢處罰的重要性 表9展示了分析監管事件和對大型科技公司證券表現的影響的結果。A、B和C列顯示了離散事件變量(flag )的系數估計值,D、E和F列則加入了連續的罰款變量(fine )進行估計。A和B列顯示,對于每日交易范圍和成交量,這些變量的估計結果不顯著。而C列中的β f l ag 在1%的水平上顯示出顯著效果,表明每日
結論 在這項研究中,我們研究了事前 和事后 兩種限制大型科技公司從事反競爭行為的方法。據我們所知,這是第一項比較美國、歐盟和中國監管差異的國際研究,并量化了這些地區數字平臺受到的監管影響。我們對它們的證券數據進行了事件時間回歸測試,以衡量競爭政策帶來的實時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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